政資分開,概括地說,是指政府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與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所有者的職責分開,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授權行使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的職責,克服“婆婆加老板”的現象。
對于政資分開,現有三種不同的理解:一是認為政資分開,就是政府退出國資,專管社會;二是認為政資分開,就是政府不直接管理國有資產,應委托具有經營資產能力的社會投資機構管理;三是認為政資分開,就是政府管理社會與管理資產的職能離析,并把管理社會與管理資產的機構分為經緯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貴州省交通廳為例,實行政企、政事和政資“三分開”,靠制度規范、制約和監督領導,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力。交通廳與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實行政企分開,交通廳領導和機關干部全部辭去兼任的公司職務,交通廳只對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行業管理,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政事分開,交通廳不再直接承擔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項目招投標由業主運作,交通廳只作監督不參與,各自履行職責,事權有了制約和監督。政資分開,資金使用過去由交通廳說了算,現在交通建設資金計劃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財政廳批準,財權也有了制約和監督。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相關探索起,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早已不是新鮮事物,但受制于多種原因,改革越往后推進難度越大。
2020年啟動的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明確提出,要全面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打響了這項重要改革的“收官”之戰。意味著從法律上制度上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有利于將國有企業打造成為真正獨立的市場主體。這是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必然要求。對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深入融合,激發國有企業發展活力、動力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