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類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類型
納稅人
土地使用權
擁有的單位和個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
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
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納稅
二、納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不含農村)。
三、計稅依據
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以平方米計量標準。
1、具體確定辦法:
a、測定的土地面積
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b、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
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c、申報的土地面積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2、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稅收優惠
1、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a、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b、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c、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e、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f、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g、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稅收優惠的特殊規定
a、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b、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c、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d、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除另有規定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林業系統用地
● 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以照公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f、鹽場、鹽礦用地
● 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
g、民航機場用地
● 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信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在機場道路中,對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h、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會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i、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土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j、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況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購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
購置存量房
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產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新征用的耕地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準征用次月起
3、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納稅地點
在土地所在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