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 2021-06-30 來源: 青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公告
2021年第14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決定對山東×××能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702110572×××70h)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青稅稽一處〔2021〕363號)予以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6月7日對你單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取得的相關證據資料
1.檢查組電話聯系你單位稅務登記留存的法定代表人電話,無法取得聯系。到你單位的注冊經營地址查找,查找不到你單位。2019年10月24日檢查組已將《稅務檢查通知書》公告送達,國家稅務總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2021年5月12日出具了《走逃(失聯)企業失聯證明》。
2.你單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進項發票105份,認證了105份。認證金額36477167.75元,稅額6110547.73元,價稅合計42587715.48元。2017年9月認證并申報抵扣“中芯(浙江)實業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代碼3300162130,發票號碼02290290-02290291,金額合計15384680.34元,稅額合計2615395.66元,價稅合計18000076.00元。
3.根據銀行賬戶報告表提供的賬戶信息,對你單位對公賬戶進行了查詢,根據轉賬記錄,發現你單位與上游企業中芯(浙江)實業有限公司沒有發生資金往來,與下游部分企業存在資金往來,未發現及判定有資金回流。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國稅發〔1996〕210號)規定,你單位2017年9月取得并認證中芯(浙江)實業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代碼3300162130,發票號碼02290290-02290291,金額合計15384680.34元,稅額合計2615395.66元,價稅合計18000076元。上述進項稅不得抵扣銷項稅,應做進項稅額轉出2615395.66元,抵頂留抵稅額109926.19元,應補繳增值稅2017年9月增值稅2505469.4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三條規定,應補繳2017年9月城市維護建設稅175382.86元。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條和國務院發明電(1994)2號《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規定,應補繳2017年9月教育費附加75164.08 元。
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一條、第二條和《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0]16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規定,應補繳2017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50109.39 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即依法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