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三部門針對網絡直播行業出臺最新規范發展要求 ,其中對偷逃繳納稅款問題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意見。
如何理解新規出臺的背景?新規出臺后,網絡直播行業的稅務監管要求有何變化?對平臺企業、直播服務機構和主播們有何影響?
《互聯網法律評論》邀請特約專家、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王樺宇就此展開解讀。王樺宇認為,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稅收征管提出新監管要求,將在行業秩序、市場行為、行業發展三個層面產生重要影響。
2022年3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三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主要從網絡平臺主體責任、直播營銷市場秩序、規范稅收管理、深化協同監管等四個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網絡直播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意見》的依據主要是《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四部法律及去年2月和9月發布的兩個文件:《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主要目的是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的規范引導并鼓勵合規經營。
01 重點突出:直擊網絡直播行業稅收三大問題
《意見》出臺的背景是針對去年以來網絡直播行業出現的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營銷行為不規范、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進行的進一步加強監管的政策動作,其目的仍然是通過加強規范來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客觀而言,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的主導思想在于,對行業管理主基調是“規范與發展并重”,促進行業“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對于新興業態,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在具體適用時要考慮到行業的新情況和新特點,但這并不說行業稅收征管就“無法可依”。無論是稅務機關征管還是納稅人申報納稅,都可以按照當前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現有的稅收征管制度和通行的商業交易規則按照合理性原則進行經營規劃和申報管理。
至于部分領域存在征管上的不同意見和看法,則有待于個案和具體情況中進行綜合裁量,稅務部門也可以進一步出臺行業相關的更加細化的征管口徑和納稅輔導指引。
相較于2021年9月中宣部出臺的 《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而言,此次發布的《意見》制定了更詳細、更具體的規范性要素,重點更加突出,指導性和操作性更強。
《意見》結合目前行業稅收征管中個稅扣繳不到位、稅收核定不規范、普遍濫用稅務籌劃等三大問題,明確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落實平臺和直播服務機構的扣繳責任;
二是規范稅收服務和征繳,在加強行業規范引導和政策輔導指引的同時,梳理規范核定征收等可能產生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領域,并加強大數據分析和征管能力;
三是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的要加大懲處和曝光力度,同時提及要對違法違規進行“稅務籌劃”的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意見》出臺可以有效規范和約束直播行業的稅務亂象,稅務機關會在這三個方面加強征管執法力度,各網絡直播平臺、直播服務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要重點在這三個方面進行自我整改或有效規范。
02 有的放矢:增強稅務征管規則的可預期性
相較于以往的文件,此次《意見》提出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意見》明確要求平臺和機構“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同時,《意見》還明確要求“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并“切實規范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針對網絡直播相關市場主體的稅收征管做出了更加細致的規范。
這些新的政策規范雖然并不能稱其為新的征管模式,但可以認為是針對行業的具體情況做出的更加精細化的征管口徑指引。
《意見》的出臺,能讓基層稅務機關和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稅法在網絡行業里的規范指導原則和適用規則,也能讓行業經營者和參與者對稅法規則的明確性、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在一定程度和方向上做到相應了解,有利于網絡直播行業的市場主體針對相關重點問題的稅務申報管理做到依法合規有序,或至少是不僭越稅務部門規定的偷逃稅“紅線”。
《意見》還提出,除繼續對文娛領域偷逃稅典型案件查處震懾和曝光力度之外,要對為網絡直播發布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同時對縱容違法行為的平臺同時進行處罰。
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此次《意見》對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作出明確的震懾性規定和規范化要求,相信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能以此次《意見》出臺為契機,更加敬畏法律、更加注重提升涉稅專業服務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在獲得行業服務新的市場機會的同時,能為提升行業稅務合規度和稅務遵從度作出應有的貢獻。
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對于落實扣繳責任、規范查賬征收和促進中介合規等三項新要求,也需要在具體的征管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妥適掌握。
比如,扣繳責任是以存在義務為前提的,對于歸類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得,相關機構或主體不能通過其他“形式外表”逃避扣繳責任,但對于經甄別確實屬于合理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情形,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自行申報,那么何種情形屬于通過“形式外表”偷逃稅款,何種情形屬于合理商業邏輯下的經營形式自主選擇,稅法上應如何理解和定性,可能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又如,目前全行業“核定征收”政策開始收緊,但是否能理解為“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也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合理掌握。
《意見》中明確為“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那么“原則之外”又如何把握,是按照生產經營額,還是按照從業人員規模抑或其他來判斷是否需要建賬報稅,可能稅務部門還需要制定更細致一些的操作指引。
再如,切實規范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在實踐中又如何進行有效識別并通過更加具體的細則加以約束,仍還有待于稅務部門在具體口徑上加以進一步引導。
03 務求實效:深化協同共治提升監管合力
就網絡直播行業稅收征管的系統治理而言,《意見》主要是強調了“加強信息共享”和“加強聯合懲戒”這兩個重點,前者是對行業現狀和不規范行為的“發現、分析、識別”的治理手段,后者是針對行業誠信合規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獎懲分明”“綜合有效”的有力措施。
2021年3月,國辦中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智慧稅務建設,推動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新技術在稅收征管領域的應用。
在新的數字信息技術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能有效發現、識別和分析市場主體作為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行為軌跡和納稅圖景,這一點對稅務機關提升精細化的稅收征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與此同時,也要規范稅務數據的使用,保護納稅人在經營數據、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方面的合法權利。
《意見》出臺后,預計對網絡直播行業稅收征管會造成三個層面的效果和影響:
一是整頓行業秩序。對于沒有按照《意見》的要求積極整改的平臺和相關市場主體,會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繼續對行業“重疾”“頑疾”“該出手時就出手”,不會特別姑息,而且依然會對典型違法行為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二是規范市場行為。網絡直播行業作為新興業態,一些更具體的面向行業的征管口徑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未來稅務部門會對行業稅收征管出臺更加明確和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指引,讓市場主體在更加明確的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下依法經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是促進健康發展。國家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發展依然是高度肯定的,加強行業監管的目的不是“行業性打擊”,而是對存在問題、社會關注的的行業重點問題“對癥下藥”“有的放矢”,同時給依法合規的市場主體創造更“清朗干凈”“競爭公平”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范在新時代規范健康穩定地可持續發展。
作者:王樺宇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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