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電商b2b出口金額逐年上升,在2020年,國家針對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海關總署在22個海關進行了試點管理,新增了b2b出口申報下的兩類監管方式代碼9710和9810。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的政策有哪些優勢,讓跨境電商的b2b出口企業值得到綜合服務平臺去注冊和備案呢?
結合這個文件,以及杭州和上海兩個試點(北京試點未找到綜試區網址)對于b2b出口申報的操作介紹和日常答疑,針對未做規范的收匯結匯以及出口退稅,在參照已有的文件規定和一般貿易下的出口退稅方式,給大家整理了試點海關的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優勢、定義、備案和出口申報的業務流程,以及和出口退稅相關的結匯和退免稅申報事項。
一、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優勢
1.1 通關便利:無紙化報關、b2b出口貨物優先查驗、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轉關及符合條件的清單,可申請按6 位hs 編碼簡化申報。
1.2 一站式服務:利用綜合服務平臺優勢,報關、物流、收匯結匯以及退稅可以在同一平臺查看,可以自動傳送數據,實現各環節的數據交換,實現政府與企業各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出口和退稅效率。
通過以下杭州綜試區綜合服務平臺對跨境電商出口業務的示意圖和流程圖,理解下數據的集中化處理帶來的便利和效率提升。
出口b2b業務流程
二、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定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b2b 直接出口: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即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即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
以上內容來自《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
三、跨境電商b2b出口模式的備案(以上海為例)
前置資質辦理如下圖:
下面針對跨境電商b2b出口企業相關事項(3、6、7)進行說明:
事項3,跨境電商企業類型備案: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類型選擇時,跨境電商出口業務的電商企業可選擇“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選擇“物流企業”;監管場所運營人企業選擇“監管場所運營人”。
事項6,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如企業采用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則還應當進行海外倉備案。
1)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分為兩類企業,一是平臺類企業,租賃或自建海外倉供自營或入駐電商企業使用。另外一類是電商企業,在境外海外倉入駐開展跨境電商b2b 出口業務。
2)申請材料
(1)企業需填寫《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登記表》及《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
(2)企業需提供證明材料:海外倉所有權文件(自有海外倉)、海外倉租賃協議(租賃海外倉)、其他可證明海外倉使用的相關材料(如海外倉入庫信息截圖、海外倉貨物境外線上銷售相關信息)等,需要能夠證明申請企業與海外倉的關聯關系。
3)手續辦理:紙面材料遞交或者具備條件的直屬海關網上辦理。
4)申報要求:在現有系統設計下,訂單/訂倉單報文內電商企業代碼字段需要與報關單、清單表頭校驗。9810 模式中,報關單、清單收發貨人代碼或生產銷售單位代碼與海外倉企業代碼表校驗。
事項7,簡化申報申請及配置
在上海開展跨境電商b2b 直接出口(9710 出口)及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9810 出口)的清單申報企業,不涉及出口退稅的,可申請按照6位hs編碼簡化申報。
目前,上海可開展9710、9810出口業務的關區有浦東機場和洋山港。
四、跨境電商b2b 出口申報流程
4.1 清單申報模式
對于單票貨值在5000 元人民幣以內并且不涉證、涉稅、涉檢的貨物,企業可選擇采用清單方式或報關單模式進行申報。其中,9710監管方式申報訂單,9810 監管方式申報訂倉單。
清單申報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圖
清單申報模式具體流程示意圖:
4.2 報關單申報模式
對于單票貨值在5000 元人民幣以上或涉證、涉稅、涉檢的貨物,企業必須采用報關單方式進行申報。其中,9710 監管方式申報訂單,9810 監管方式申報訂倉單。
報關單申報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圖
報關單申報模式具體流程示意圖
主要出口模式對比
五、銀行收匯和結匯
跨境電商b2b出口企業在綜合服務平臺上,扣除境外發生的平臺、倉儲、物流等費用后的余額辦理收匯結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
“二、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
”七、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根據客戶委托,代辦出口收匯手續。經辦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信息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托客戶的賬戶。“
六、出口退稅
目前關于9710/9810監管模式下的跨境b2b出口業務稅收政策稅務部門尚在研討確認中,暫未正式出臺相關政策,根據目前的出口申報方式,采用不同的辦理方式。
清單申報和簡化申報方式,由于是不涉稅事項,出口后去稅務局進行免稅申請。
報關單方式申報,按照出口申報方式進行分別處理。
9710方式出口,在收到海外客戶貨款后,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收匯結匯,把數據發送到相關部門。參照一般貿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稅辦理出口退稅辦理。
9810方式出口,在海外倉貨物實現銷售后,參照一般貿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稅辦理條件,是對于該申報報關單收款結匯后,按照現有的一般貿易方式辦理出口退稅。
從目前看,全國共有22個海關(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寧波、廈門、鄭州、廣州、深圳、黃埔、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2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由于在試點時期,還沒有出來針對跨境電商b2b出口的退稅政策。
以后的跨境電商b2b出口的支持政策會落地到相關聯的其他部門,構建良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生態環境也會盡快到來,希望這次關于b2b出口方式的政策整理給你的工作帶來便利。
政策依據:
1、《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
2、《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