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創業板退市新規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接下來具體說說創業板2022退市后恢復上市新規定是什么
2022年創業板退市后,如果企業符合條件,可以恢復上市。具體的規定如下:
1. 企業需在退市后3年內完成重組上市或者資產重組等重大變革,達到上市條件。
2. 企業需在退市前2年,連續報告期凈利潤為正,且合計凈利潤不少于1000萬元。
3. 企業需在退市前2年,連續報告期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正,且合計不少于1000萬元。
4. 企業需在恢復上市前,連續報告期內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這些規定的出臺,旨在鼓勵退市企業積極調整經營戰略,加強內部管控,努力恢復上市資格。同時,對于投資者而言,可以更好地保護利益,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對于想要恢復上市的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積極調整經營戰略,加強內部管控,提高企業整體運營效率。
2. 加強財務管理,保證凈利潤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的穩步增長。
3. 健全法律制度,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4. 如果需要,可以考慮通過資產重組或者并購等方式,實現企業的重大變革。
創業板2022退市后恢復上市的新規定是《創業板公司重整和退市制度實施辦法》。根據該辦法,創業板公司在退市后,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恢復上市:
1. 公司已經完成重整并經過審計,符合上市條件;
2. 公司股權結構穩定,不存在重大爭議;
3.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4. 公司業務模式具有可持續性,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
5. 公司信息披露充分、真實、準確、及時。
如果創業板公司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恢復上市申請。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核和決策。如果審核通過,創業板公司可以重新上市。
需要注意的是,創業板公司退市后,股票將被注銷,股東的股份將被清零。如果公司成功恢復上市,原股東需要重新購買股票。
新規定是:創業板企業退市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恢復上市。
根據近年來證監會出臺的相關規定,創業板企業退市后,如有符合條件,則可以申請恢復上市。具體條件包括:企業核心業務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且符合退市標準后,經過整改達到上市條件,同時需要重新聘任保薦機構,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并經過證監會審核等。
這一新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退市企業的風險,對于退市企業和投資者來說,都是一件好事。對于退市企業來說,如果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重新上市,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和重塑市場信心;對于投資者來說,有機會繼續持有該企業的股票,實現投資收益。
在實際操作中,退市企業需要積極主動地整改,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投資者也需要保持關注,及時了解退市企業的整改進展情況和公司業務發展情況,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總之,新規定為創業板退市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回歸資本市場的機會,同時也提醒企業和投資者要注意風險和機遇并存的情況,以更加謹慎的態度和理性的投資思路來應對市場波動。
創業板于2022年開始實行退市制度改*,其中包括了退市后恢復上市的新規定。具體來說,一家企業在退市后,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恢復上市:在退市前三年內,有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正;在退市前一年內,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正;在恢復上市申請之日起,公司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經審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此外,退市后申請恢復上市的企業需要重新審核并獲得創業板的批準。新規定的實施,有助于提高創業板市場的質量和規范程度,同時也為曾經面臨困境的企業提供了新的機會。
重啟條件
新規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連續365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凈資產的一半或者股票股價低于面值的情況下,將被實行退市制度。退市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申請重新上市:
(1)申請企業調整經營、解除退市風險的風險提示,且正常化了再融資;
(2)上市公司股票自最后一次交易日起滿3個完整月,并且公司未出現明顯的財務虛假、違規后果和其他重大風險;
(3)其他交易所未拒絕或者終止其上市申請。
2、退市后重啟時間
新規明確規定,退市的精選層標準下的股票需等6個月之后才能申請上市;創業板股票需等12個月之后才能申請上市。此外,對于已經退市超過一年的公司,需重新進行IPO申請。
3、退出機制
新規對于退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避免了股票“僵尸化”現象的出現。同時,新規對于強制退市的公司,要求在實施期內完成退市清算。有利于及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4、新規對創業板企業的影響
創業板新規的實施對于市場有利有弊,首先在長期內有助于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構成,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改*和發展,營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其次,新規對在創業板市場上stable的公司和股票,將減少因其他不具有可靠性的信息而產生的投機泡沫。
當然,新規實施也有一定的不良影響,對于某些行業的“洗盤”將較為頻繁,一家公司如果被暫停上市,將通過處置資產進行清算,這些公司的資產出售價格往往低于預期,且清算時間更長。同時,強制退市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投資機會,對于一些退市公司而言,其價值并未完全消耗,欣欣向榮,這些公司實際上還是有利可圖的投資對象。
新規的制定和實施意義重大,明確了退市制度的目標,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了市場公平競爭度,對行業和企業發展提出了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加快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準;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靠前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靠前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條靠前款靠前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推薦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公司因第條靠前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靠前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條靠前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
(三)因第 條第三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 條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條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因第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裁定公司破產;
(七)雖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靠前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 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后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靠前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 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創業板退市新規
法律分析:1、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200萬股2、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3、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4、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
法律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改*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后,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后,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主體資格并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并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發展戰略,包括并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意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并予以披露。檢索報告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創業板退市規則:
1.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最低公眾持股量占已發行股本的低于25%。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低于20%,或10億港元;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拓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10)**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創業板退市靠前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來,創業板市場已誕生六年多。期間,并沒有哪家創業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關于誰將成為創業板“退市靠前股”的討論則吸引了市場的眼球。而據媒體報道,創業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暫停上市的風險,既包括吉峰農機這樣“資深”的創業板公司,也包含安碩信息這樣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亞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報披露已結束。根據滬深交易所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滬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2.66%;深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分別增長-0.35%、2.96%和24.84%。就在這創業板較為靚麗業績的背后,504家創業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業績虧損,這一數字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這其中有兩家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太空板業(300344))連續兩年虧損。另外,2012年、2013年“兩連虧”的萬福生科(300268)、天龍光電(300029)在2014年度實現“短暫”盈利后去年再度出現虧損。
自2009年上市以來,金亞科技(300028)經營不振、重組折戟,去年又因財務造假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截至目前,證監會的調查尚無最終結論,但根據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輿論普遍認為,作為創業板首批掛牌交易的金亞科技,有可能再開市場先河,成為“創業板退市靠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