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新規
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不足3億的,將退市;2.上市公司單股面值低于1元的,退市;3.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經掛了st,但未出具符合標準的審計報告,將退市;4.上市公司連續兩年公布的財務內容造假,總金額達到5億的,退市;5.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拒不改正。接下來具體說說股票退市條件2023年新規定
2023年,股票退市條件將會有新的規定。一方面,上市公司如果連續三個年度凈利潤為負,或者連續三個年度的凈資產為負,將被強制退市。這一規定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公司通過人為手段留存上市地位。另一方面,對于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即使凈利潤或凈資產符合要求,也存在被強制退市的風險。
新的股票退市條件,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更加強調公司的盈利和資產狀況,鼓勵企業創新和精益經營。同時,對于監管機構而言,更加注重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和懲戒力度,保護市場公平和投資者利益。這也將推動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總的來說,股票退市條件2023年新規定,不僅僅是對股票交易規則的一個調整,更是內外部監管體系的完善。責任的劃分更加清晰,監管更加有效,對于引導企業健康發展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都有深遠的影響。
退市條件2023年新規定
退市條件2023年新規定,: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5、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后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后靠前個半年度報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的靠前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后證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證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后,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的;
4、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的;
5、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結束后仍未披露恢復上市后的靠前個年度報告的;
6、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后的靠前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面值退市指標外,還新增了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于3億元的“市值退市”指標。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補充。能夠防止有關公司通過并股等方式,將價格低的股票,通過減少股數變成價格高的股票。
綜上所述,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并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證券法》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1.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不足3億的,將退市;
2.上市公司單股面值低于1元的,退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經掛了st,但未出具符合標準的審計報告,將退市;
4.上市公司連續兩年公布的財務內容造假,總金額達到5億的,退市;
5.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拒不改正。
以上是股票退市的一些新規定。
退市新規的影響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場的質量,也有利于股票交易市場的長期發展;
2.退市新規對上市公司起到警示作用,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和組織能力;
3.新的退市規定反映了國家對股票交易市場的關注,并不斷完善股票市場的相關制度。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準;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靠前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靠前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新規規定:上市公司凈利潤虧損并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時將被ST(取消了兩年虧損的要求),若連續兩年凈利潤虧損并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直接退市,取消恢復上市環節。
ST股票相對來說風險較大,漲跌幅度比其他股票要小,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5%,創業板ST股漲跌幅限制為20%,一般不建議投資者操作ST股票。
拓展資料: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內上市公司被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被進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可以這樣理解,ST股票就是有風險的股票、而*ST股票則是可能退市的股票。再通俗地講,ST股票就是“生了病”的股票,而*ST股票則是“快over”的股票。
炒股時間長的朋友們都知道,這兩種股票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因為但凡被戴帽的股票,那種走勢簡直就是飛流直下三千尺,尤其是剛被戴帽的時候基本就是連續一字跌停,比如著名的康得新(現在叫“*ST康得”),認識戴帽股票并有效防范戴帽股票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根據上海交易所2020年新規規定,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出現7種情況將被戴上“ST”帽,原文如下;
那什么時候戴“*ST”帽子呢?上交所是這樣規定的,如下:
根據深圳交易所2020年新規規定,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出現6種情況將被戴上“ST”帽,原文如下;
其實這個規定和上交所基本相同,只是在規定方面相比上交所少了一個關于失信的規定,但這個其實咱們可以自己想到,一旦真的失信即便規定上沒有明確指出,但也肯定不會被允許繼續正常運營。
而至于加“*ST”的條件和上交所也都一樣,我就不多說了,只截圖給大家看一下。
A股ST規則總結根據咱們上邊的信息采集,由于上深兩所的規則基本相同,所以老韭對它們進行一個總結性整理,方便大家記憶:
A股公司被扣“ST”帽的情形主要有8種:
1.大股東無故占用資金(占用金額超過1千萬或凈資產5%以上);
2.公司無故對外擔保(除自己控股的子公司外);
3.董事會、股東會無法正常召開也不能表決意見;
4.會計師事務所有意見;
5.公司業務受到影響,未來起碼三個月內公司不能正常經營;
6.銀行賬戶被凍結;
7.連續三年凈利潤或扣非凈利潤總有一個是負數而且會計師事務所也認為這公司不大穩定;
8.公司被認為是失信人。
A股公司被扣“*ST“帽的情形主要有四種:
1.最近一年凈利潤為負且收入小于1億元;
2.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為負;
3.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不行;
4.財務造假被發現,修正后凈利潤為負且收入小于1億或凈資產為負。這里大家要明確2020新規和以往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