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
暑期加班也是工作,工作時的吃飯、內急需要,以及必要的休息時間,也應得到保障,也都應當視為加班的一部分。
又見工傷認定“拉鋸戰”。
道,2017年,山西稷山縣一90后男教師暑期加班吃午飯時猝死,工傷認定一波三折。稷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分別被稷山縣政府行政復議、臨猗縣法院和運城中院撤銷,第四次依然認定不屬工傷,理由為“非工作時間,未在崗位上遇故身亡”。
雙方爭議焦點所在,是關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
翻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該條款,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果硬摳字眼,當地人社局的認定也不算離譜。畢竟按學校的說法,其加班時間是在8時至12時、14時至18時兩個時段,涉事教師就餐后于12點50分左右倒地。乍看起來,他離開工作地點到餐館吃飯,既不在上班時間,也不在上班場所,還不在單位認可的“加班時間內”,更算不得履行工作職責。
問題是,暑期加班也是工作,工作時誰又沒有個吃飯、內急的需要呢。必要的休息時間,也應得到保障。以人之常情,去餐廳吃飯與正常工作,以及上下班途中一起,都應當視為員工加班的一部分。
勞動者權益高于天。事實上,立法上已作出了有利于勞動者的改變。如2010年12月《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即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等。2014年8月,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具體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