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21最新)險
工傷保險是指用于保障企業職工遭受工傷、職業病等意外事件而導致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傷亡補助等風險的一種保障措施。為了更好地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本文將介紹該條例的全文,包括最新的修改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在國民經濟和其他社會事業中從事勞動的個人合法權益,防止因工必墜和職業病等事故的發生,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工傷保險制度。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用人單位、受雇的勞動者和其他與工傷保險有關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條 工傷保險經費由機關、團體、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統一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促進安全生產形勢逐步好轉。
第二章 工傷保險的實行
第五條 工傷保險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生效。
第六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統籌管理職責。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分為省級、市級、縣級三級。
第八條 中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綱要和工傷保險經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工傷范圍和待遇
第九條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第十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在下列情況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給付工傷醫療費:
(一)在用人單位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二)在工作任務所需場所和環境內;
(三)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傷患病原因所在地往返途中;
(四)依法參加國家組織的救災、搶險、救援等任務的人員因任務需要遭受傷害;
(五)與工作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因工致殘的勞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給付傷殘津貼。
第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死亡或者在工作過程中突然死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給付死亡補助金,對供養親屬按照國家規定給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十三條 職工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津貼標準按照國家規定調整。
第四章 工傷認定及賠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事故或者職業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地有關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撫慰和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工傷認定書是工傷待遇認可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經認定后和解除勞動合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給付。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罰款,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屬地管理條例或者規章規定的有關責任,不免除其在工傷保險制度實行過程中承擔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縣級人民政府,包括設有縣級地區的市和沒有設縣級地區的地級市。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和修訂由國務院人民政府或者中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基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二百一十八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