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常青樹是華夏人壽的熱銷產品,今年產品進行升級華夏人壽2016版,即健康人生。華夏人壽(2016)保險計劃由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2016)和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費重大疾病保險組成。下面,我們來看看主險即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2016)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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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2016)條款
1.3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出生且出院滿28日)至60周歲(含60周歲)。
2.1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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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癥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我們將額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五次為限。
輕癥疾病種類
1. 非危及生命的(極早期的)惡性病變
2. 冠狀動脈介入手術
3. 輕微腦中風
4. 心臟瓣膜介入手術
5.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
6. 視力嚴重受損–三周歲始理賠
7. 主動脈內介入手術
8. 較小面積III度燒傷(10%)
9. 慢性腎功能損害–腎功能衰竭期
10. 重癥頭部外傷
11. 單個肢體缺失
12. 單側肺臟切除
13. 肝臟手術
14. 早期運動神經性疾病
15. 人工耳蝸植入術
16. 膽道重建手術
17. 雙側卵巢或睪丸切除術
18. 單側腎臟切除
19. 肝葉切除
20. 單耳失聰
21. 微創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2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已放置心臟起搏器
23. 于頸動脈進行血管成形術或內膜切除術
24. 心包膜切除術
25. 腦炎或腦膜炎
26. 硬腦膜下血腫手術
27. 嚴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癥
28. 因意外毀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術
29. 角膜移植
30. 單眼失明
31. 可逆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33. 特定周圍動脈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療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種或多種,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種或多種,我們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
一、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內(含第 90 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18周歲,且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的1.5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三、若被保險人身故時已滿18周歲,且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我們將按本合同載明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全殘保險金
一、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內(含第 90 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全殘,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全殘時未滿 18 周歲,且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全殘,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的 1.5 倍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三、若被保險人全殘時已滿 18 周歲,且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全殘,我們將按本合同載明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疾病終末期保險金
一、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內(含第 90 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被專科醫生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初次被專科醫生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時未滿 18 周歲,且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達到疾病終末期,我們將按累計已交保險費的 1.5 倍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三、若被保險人初次被專科醫生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時已滿 18 周歲,且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達到疾病終末期,我們將按本合同載明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與疾病終末期保險金,我們僅給付其中一項。
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我們將豁免本合同自輕癥疾病確診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險費。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