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行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申請辦理承兌手續時應向承兌銀行(出票行)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由承兌銀行從出票人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承兌銀行一般按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0.5‰ 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通行計收標準是票面金額的0.5‰ ,但這并不是固定不變的,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可以圍繞0.5‰ 進行浮動。
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第八條提到的由發改委會同銀監會要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服務項目及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但具體實施的標準和辦法仍未發布,造成基層行缺乏可操作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暫行辦法》已明確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收費屬政府指導價格范疇,根據政府指導價的定義,中國票據網認為,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收費可以實行浮動,但浮動幅度多大權限在發文單位,承兌行可直接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