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貸款或者信用卡出現逾期時,會導致自己的征信變花,而且長期不還款還會被銀行起訴,如果法院判決了依舊不還款,那就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里,而失信被執行人在很多方面是受到限制的,那么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呢,一起來看看吧。
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一、對信用方面的限制
1、視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公示給全國人民知曉;
2、限制其申請房貸、車貸等各類信用貸款。
二、對高消費方面的限制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高級場所進行高消費;
3、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不允許有旅游、度假等消費支付行為;
7、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不允許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三、其他方面限制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行為也將受到限制,如:通信限制;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禁止出入境等等。
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效期為2年,不過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想要撤銷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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