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刷信用卡指信用卡套現,屬于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TM或柜臺)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
因為信用卡用戶有最高可享56天的“免息消費”期,持卡人一旦套現,在這段“免息期”內既能使用銀行貸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說,信用卡套現使得持卡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規避了銀行高額的取現費用,相當于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銀行在發現持卡人有套現行為時,會對持卡實行降額、封卡處理,甚至影響到個人征信記錄。如果存在金額較大的惡意透支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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