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1%稅率適用于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的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小規模納稅人在以前按3%稅率征收的應稅項目。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不景氣,政府為了減輕個人工商戶的經濟壓力,鼓勵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于是推出了增值稅優惠內容,因此有了稅率為1%的增值稅項目。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020年2月28日發表的2020年第13號公告,為了更好的支持個體工商戶做好對新冠疫情的防控,鼓勵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決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過去按3%稅率繳納的應稅銷售收入,在此期間內免征;過去按3%稅率預繳納的增值稅項目,在此期間內暫停預繳。非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過去按3%稅率繳納的應稅銷售收入,在此期間內按1%稅率征收增值稅;過去按3%稅率預繳納的增值稅項目,在此期間內按1%稅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