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報金的數額是0.5%進口貨物的扣完相關稅務后的價格與滯報天數的乘積。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進口的貨物從運輸申報至境內的那一天開始,十四日內應該向海關申報。而滯報金則是指因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員超過了這個規定的期限從而的一種行政罰款。
1、收貨人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開始,逾期三個月都沒有向海關申報,海關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出來并且進行了變賣處理,這個時候收貨人無需繳納滯報金;
2、收貨人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向海關提供了有效擔保,事先提取進口貨物且在擔保有效期內辦理了相關手續,收貨人可不用繳納滯報金;
3、收貨人的進口貨物被海關扣留,在進口貨物的扣留期內,可不予繳納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