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的計稅依據是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總額為應發工資(稅前工資),包含計件工資、時薪、獎勵金、加班費、補貼、補助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例如企業為職工代付的住宿費用、水電費等,包括了貨幣形式支付的工資也包含實物形式的工資。以上就是殘保金計稅依據相關內容。
殘保金是國家給予殘疾人的就業保障金,也是一項福利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證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用人公司繳納的資金。殘保金征繳規范限制仍按本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殘保金并不是每一個企業都一定要繳納的,部分屬于可以免減的企業是可以享受到免減的。依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看,暫免征繳小型企業殘保金。換句話說,對在職職工數量30人(含)以內的企業,暫免征繳殘保金。只需企業合乎這些條件,就是可以不用繳納殘保金的。
殘保金申請繳納時間是不固定的,各個地方和每一年的要求都是不一樣的。并且殘保金不是按季度進行申報的,是依據年度差額人數和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用人公司安排殘疾人就業沒有達到要求的比例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
當地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團隊、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含中央、海外駐莞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不能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無法達到規定的比例需要繳納保證金。本文主要寫的是殘保金計稅依據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