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計算方法為:失業金就等于保險金申領時限乘保險金月派發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需求,保險金的申領時限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不等,時限的周期由交費的時間來完成相對應的判定;保險金的派發標準規定則需參考當地的實際情況。失業金機制是國家給予國民的一項福利。
1、失業前用人公司和個人己經繳付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個人意向終斷工作的;
3、己經完成失業登記,并有應聘求職需求的。
失業人員應該持本公司為其提供的結束或是解除勞務關系的證明材料,及早到規定的公共就業服務組織申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公司和個人總計交費滿1年不夠5年的,申領失業金的時限最久為12個月;總計交費滿5年不夠10年的,申領失業金的時限最久為18個月;總計交費10年之上的,申領失業金的時限最久為24個月。重新工作后,再次失業的,交費時間從新測算,申領失業金的時限與上次失業應該申領而暫未申領的失業金的時限合并計算,最久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