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因此,保險經紀人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入,但二者存在較大差別。主要表現在:(1)法律地位不同。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行為代表著投保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其行為代表保險人的利益。(2)進行業務活動的名義有別。保險經紀人從事業務時,當他實施居間行為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而當他進行代理時則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名義進行;保險代理人從事業務則必須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3)在授權范圍內所完成的行為之效力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居間行為效力作用于他自己,而代理行為直接對委托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產生效力;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直接對保險人產生約束力。(4)行為后果承擔者不同。因保險經紀人**居間業務的結果對保險經紀人發生效力,如保險經紀人在**居間業務中,因其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在**代理業務時,凡是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的活動,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保險業務的,由保險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