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主要指的是在失業后由于沒有了生活來源,可以從失業保險那里每月能領一筆錢,這筆錢就叫做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能領取多少呢?領取期限怎么算?領取條件是什么呢?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5、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1、社保局規定**失業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