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針對政策制定層面、制度建設層面、業務操作層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對未來農業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新目標,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舉措。以此為指導,我國農業保險必將被推向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中國銀行保險報》特約評論員 庹國柱】財政部等四部門發布《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上繼《農業保險條例》之后最重要的政策指導文件。這個文件在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12年實踐的基礎上,針對政策制定層面、制度建設層面、業務操作層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對未來農業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新目標,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舉措。以此為指導,我國農業保險必將被推向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我國農業保險特別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從試驗到在全國普遍實施,已經順利走過了12年。這個制度雖然還有些稚嫩,但已經顯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和蓬勃發展的勢頭。
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的前一年,2006年,艱難尋求突破之路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為我國農業提供風險保障只有2000多億元,保費收入僅有8.46億元。但是到2018年,全國農險保費收入已經達到571.41億元,提供的風險保障已經達到3.46萬億元,是2006年的17.3倍。支付給受災農戶的賠款在2007年只有0.97億元,2018年賠款423.15億元,是2007年的436倍。這種發展速度在全球農業保險市場上也是相當高的。它為推進我國農業現代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和國家脫貧攻堅戰略,都立下了汗馬功勞。
在這12年里,農業保險的實踐是異常豐富的,最初只有所謂“4+2”共6家專業農險公司和綜合性財產保險公司敢于進入這個有些冒險的農業保險試驗行列之中,如今,進入農險經營的公司已超過30家;市場上各類中央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已經從最初的十多種,發展到270多種。還有各省財政支持的上千款特色農業保險產品。這些產品既有大宗的成本保險產品,也有諸如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價格指數保險產品、收入保險產品,以及“保險+期貨”“保險+期貨+訂單農業”產品,農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產品,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等,眾多的創新,不僅在我國是首創,在其他國家也不多見。
農業保險的制度創新也是方興未艾。各地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多家競爭型、獨特的經營型、聯合共保型、相互合作型保險經營,“商業保險機構+合作經濟組織經營”合作經營型等模式,逐步探索更加科學合理有效的經營制度。
12年豐富的農業保險實踐,是在沒有現成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道路的背景下起步的。雖然其他農業保險發達國家有長短不等的歷史和成功的制度,但是他們的經驗不可能完全適應中國的國情,我們在探索我國農業保險的道路上,遇到了許多新課題。
實踐初步證明,我們選擇“PPP”(公私合營)模式是正確的、成功的。但正如《指導意見》中所指出的:“農業保險發展仍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與服務‘三農’的實際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這些困難和問題,集中反映在如何恰當有效地處理***和市場之間的關系方面;我們所選擇的這個賦予市場合作的制度,其和政策目標應當如何設定,這些頂層設計的關鍵問題需要有進一步的解決方案;具體來說,***如何定位,各級***的作為如何界定和約束,如何有效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規范市場組織及其業務經營;如何設置農業保險管理體制和機構,這個機構怎樣才能更有效地行使管理、監督和協調職能;實施農業保險的政策效果如何體現和評價。
此外,市場層面的課題也不少,比如,如何加快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給予農險制度一個制度上和技術上的保證;眾多的農業保險產品如何整合和推廣,產品的設計和精算要不要和怎樣才能有更科學的解決路徑,農業保險的保障廣度和保障深度如何進一步提高;實現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還要補齊哪些短板,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村信貸手段如何更好地協調推進;農業保險的基礎設施建設如何加強,組織制度如何更好地配合,如何向廣大干部和農戶進行風險和保險教育等,都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課題。特別是涉及農業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問題。
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回答,更需要解決。讓我國的農業保險如何能更上一層樓,從外延型、粗放型發展,推進到集約型高質量發展,取決于我們能不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解決這些體制機制和運行問題。
本來這些頂層設計和大的政策問題,需要通過立法或者修訂《農業保險條例》來解決。鑒于我國立法和修法的進程很費時間,而通過中央***或部門發布政策文件的方式來及時總結經驗和提出新的目標和解決方案,是一種重要和有效的指導和規范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