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金計算方法
小編表示,根據《上海市人民***關于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上海市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
按照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相加后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加發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計算參保人員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應當包括其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2010年底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從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實際計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參保人員2011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1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計算;2012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8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85計算;2013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7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75計算。
從2011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此前已經按照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作變動。
按照《上海市人民***關于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27號)以及本通知規定計發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凡低于按照滬府發〔2007〕27號文第三條規定的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其中,按照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統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566元/月)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統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確定。
按照《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5〕29號)規定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本通知執行后**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按照滬府發〔2007〕27號文和本通知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本通知執行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可以申領基本養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在一次性繳足余下年份的養老保險費后,申領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按照滬府發〔2007〕27號文和本通知規定計發。一次性繳足養老保險費以及記入個人賬戶的基數,按照**繳費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一次性繳足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