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準是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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