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的含義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養老保險的特點
1.由于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2.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情況
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靠前層次,也是最高層次。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其目的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