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保卡方法
2024-10-03 05: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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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是本市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簡稱上海醫保中心),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的結算、審核、支付以及社會化服務工作。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藥店購藥,或者到本市醫保經辦機構**醫療費零星報銷等各項醫保事務時,應使用《上海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對于不屬于《社保卡》發放范圍,或屬于發放范圍但因故暫未**《社保卡》的人員,可使用《社會保障卡(醫保專用)》(以下簡稱《醫保卡》)。一、《醫保卡》**辦法如下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至鄰近的上海醫保中心申請**,醫保中心當場予以辦結。2、參保人也可以至鄰近的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為**的《醫保卡》。3、參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被委托人在**時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4、用人單位集中**時,可憑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本人有效證件至所屬的上海醫保中心**,然后由用人單位將《醫保卡》發給參保人。二、《醫保卡》使用的相關注意事項1、《醫保卡》應當妥善保管,不能彎曲、折疊、刻劃,不能接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性搭扣等)。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偽造。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設備故障,《醫保卡》不能使用時,醫藥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發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4、參保人因出國(出境)定居并注銷本市戶籍、醫保關系轉出本市、死亡等終止醫保關系的,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將《醫保卡》交還市、區縣醫保中心注銷。三、如何**居保參保人員登記手續1.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當到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登記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鎮)的醫保服務點**登記手續。本市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和在園(所)幼兒,應當在學型托幼機構統一**登記手續。2.登記期限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全年享受醫保待遇),逾期不予登記。3.年度中途新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當及時到醫保服務點**登記手續。四、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份)(1)本市戶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16周歲以下未領取身份證的人員除外)、戶口簿。(2)本市引進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