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平安保險電銷渠道的常規產品之一,鴻運隨行兩全保險在保障、收益、投保等方面存在多種優勢,一經上市就引起眾多消費者的關注。投保人拿到鴻運隨行主險合同后,往往較為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條款,因為這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馬虎不得。
保險責任
在鴻運隨行主險合同保險期間內,平安保險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滿期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公司按滿期時的基本保險金額×交費期數×112%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公司按身故時的基本保險金額×保險費的己交期數×112%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平安保險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但被保險人自***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3機動車;(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平安保險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平安保險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平安保險銷售的鴻運隨行兩全保險在條款中明確了滿期生存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兩大保險責任,并且表示,一旦被保險人因上文所述情況身故,公司便不會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您覺得合同內容不符合自己的需求,可通過正確的方式進行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