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統籌
所謂養老保險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和本級財政填補。
如果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養老保險統籌存在問題
對于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來說,這樣的條件很難滿足,因此,很多人寧可退保。這些人現在都還比較年輕,隨著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在經濟較為發達、勞動力流動較為頻繁的發達地區,除三個直轄市和福建省實行省級統籌之外,其余都以縣級統籌為主。這種狀況使得問題變得更為普遍和重要。
問題討論
如何實現養老保險關系在不同統籌區之間的順利轉移?很多地區采取措施減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的障礙。還有專家建議,在不改變統籌層次的前提下,通過改進保費征繳和待遇發放的方式,使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順利轉移。但這些方法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社會統籌不能削弱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并不用于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于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后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于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于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
也就是說,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屬于參保人員個人所有,而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屬于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員。因此,在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以順利轉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會統籌部分則不能轉移。
于是有人提出,取消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部分,特別是對于流動非常頻繁的農民工,可以將其所有的養老保險權益全部體現在個人賬戶上,那他們隨時可以將自己的這部分權益取出或轉移。的確,如果取消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統籌區順利轉移立即就可以實現,但是,這不會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因為這會降低社會保障的可靠性。
現收現付制的優點在于,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與當前的平均工資掛鉤,經常進行調整,使之能夠適應當前的生活所需,為退休人員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基金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則因未來通貨膨脹、***收益等風險,不如現收現付制那樣穩定。而穩定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在一個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里,不能沒有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部分。
個人賬戶部分體現差異,社會統籌部分體現平均;社會統籌部分針對現實需要,個人賬戶部分針對歷史積累。只有這兩部分結合起來,養老保險才能完整。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體現歷史積累和差異的那部分養老保險一般不是由***部門負責,而是以企業年金等形式由非***機構管理。但無論在歐洲還是在美國,現收現付制的統籌部分都是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必須承擔的責任。布什在他的第二個任期開始之時,就試圖對美國的養老制度進行一些改革,讓美國人將一部分原本繳納給社會保障信托基金的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中,也就是說,減少***負責的社會統籌部分在養老保險中的比例,但到他將要離任,這項改革也沒能實現。
歐美的經驗告訴我們,基金積累制的個人賬戶部分可以更為靈活,但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部分卻不能輕易削弱,更不能取消。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完全體現在個人賬戶上,是一種區別對待,會使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變得不完全,不但不是一種改善,而且可能是退步,這不能作為普遍的政策。
那么,能不能使社會統籌部分像個人賬戶部分那樣可以進行累積和計算呢?有人提出了社會統籌部分的分段計算”模式。例如,參保人員在A統籌區繳費8年,在B統籌區繳費15年……在D統籌區繳費3年,那么,當他在D退休之后,A應該按照8年的標準發給他基礎養老金……D應該按照3年的標準發給他基礎養老金,各統籌區都將養老金匯到他退休后的居住地。
這是歐盟應對勞動者在不同國家之間流動所采取的養老保險模式。如果勞動者的流動不夠普遍和頻繁,這種模式應該是足夠應付的。但如果是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人的流動,這種模式是否還能正常運行呢?
以深圳為例,2007年末,深圳常住人口861.55萬,其中非戶籍人口649.17萬。假定其中500萬人在深圳工作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平均為5年,而且退休之后不在深圳居住,按照分段計算”模式,平均而言,深圳應該在他們退休之后按5年的標準給他們發放養老金。深圳目前的撫養比很低,養老負擔非常輕,但30多年之后,外來務工人員陸續在外地退休,深圳將承受很重的支付壓力。
相應地,現在人口流出、將來人口回流的一些中西部地區,養老負擔則變輕。也就是說,分段計算”模式將令養老保險責任從一種失衡走向另一種失衡,現在東部地區城市養老負擔很輕,將來則可能不堪重負。
這是東部地區必須承擔的代價,如果它們現在就開始進行積累和儲備,將來可能能夠承受這份沉重的養老責任。但它們現在顯然沒有進行這樣的準備。以深圳為例,其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的費率最低時只有2%,2006年才提高到10%,2007年再提高到12%,相比很多城市的20%,這仍然是非常低的費率。深圳統籌基金的結余并不多,甚至一度出現過赤字。這是由社會統籌基金的現收現付制特點決定的:現在只管眼前的養老責任,將來的養老責任到時再想辦法。
如果實行分段計算”模式,未來東部地區城市的養老基金將會入不敷出,必須靠財政補貼。因此,分段計算”模式看上去合理,但潛伏著危機。而且,從政策執行的角度講,這種模式將遭到東部地區城市的***,推行難度非常大。
目標是全國統籌
養老保險責任的失衡會造成不同地區企業的負擔不同,不利于公平競爭。解決失衡,需要提高統籌層次,使參保人員的工作地和居住地處于同一個統籌區。那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問題也將迎刃而解。
前幾年,已經有地區試圖從更高的層次解決不同統籌區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順利轉移問題。例如,江蘇省在2005年12月出臺了《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在該文件中,有對因關系轉移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負擔明顯加重的地區,省適當予以調劑補助”的條款。這說明,即使是從行政措施的角度理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問題,調劑補助”也是必要的。而調劑補助”的結果必然是走向統籌,統一安排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否則,調劑補助”要么不能落實——轉入地根本拿不到補助,要么是個無底洞——各地區減少本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通過補助獲得平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多次指出,力爭用兩年時間在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說明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迫切性已經得到了重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三定方案公布后,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表示,今年下半年,主管部門將制定出臺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其實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鐵道、煤炭、電力、銀行等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進行得比較順利,但省級統籌的推行卻不得力,以致在10年之后的今天,多數省區仍然沒有實現省級統籌,全國仍然存在2000多個統籌區。
那么,現在提高統籌層次,是不是依然難以突破?應該說,現在已經具備了提高統籌層次的可能性,與前一個階段比,這幾年形成了兩個明顯的有利條件。
一是中央財政財力增長,而且各地紛紛建立調劑金制度,對下一級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越來越多。2007年,各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達1157億元,占全年基金總支出5965億元的19.4%,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是大頭。這就是說,上級財政和社保部門有財力將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起來。即使過渡期出現較大的虧空也能承受。
更為重要的是,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已經比較完善。2005年12月,國務院對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方法進行了重大改革,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從原來按照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固定比例,改為與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掛鉤。這種計發方法使參保人員的利益得到合理體現,能夠提高他們繳費的積極性,在擴大覆蓋面和提高征繳率方面,對地方***行政力量的依靠會降低。這些都有利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社會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綜合社會醫療保險和住院社會醫療保險分別確定。
參加綜合社會醫療保險的在職人員,以本人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在職人員本人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參加綜合社會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以其月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基數。
參加住院社會醫療保險的在職人員,以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退休人員以其退休前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地方補充社會醫療保險和生育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其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在繳費比例上,參加綜合社會醫療保險的在職人員的繳費比例為8%,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在職職工個人繳交2%。退休人員的繳費比例為11.5%,屬于由本市社保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退休人員的,由社保機構按月繳交;屬于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并由省社保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退休人員的,由原用人單位在職工退休前一次性繳足18年。
住院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0.8%,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繳交,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由社保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繳交,由市社保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由社保機構從養老保險共濟基金中列支繳交。 地方補充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區別綜合社會醫療保險和住院社會醫療保險而不同,參加綜合社會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0.5%繳交;參加住院社會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0.2%繳交。生育社會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5%繳交。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緩繳,是否批準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決定;經批準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情況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但是最基本的規定還是按國家法律來執行。由于所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不一樣,還有地區的差異,每個人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能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