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五大項目中的一個,是我國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份,它為失業人員提供了生活保障。那么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有哪些?你知道嗎?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一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三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四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為暫時失去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了基本生活物質,是我國重要的一項保障。失業保險的申請有嚴格的條件以及申辦流程。在我國也有專門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法律規定,可見國家對社會保障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