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其實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名詞了,所以很多人不知道他是什么意思也是非常正常的,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確實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并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
對于共同海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是如何進行規定的吧,根據《海商法》第197條規定: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的一方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該方要求和他方分攤共同海損,以減輕自己責任的權利;但是,非過失方或者過失方可以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這條規定源于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目前國際上普遍使用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該規則中的規則D規定:即使引起犧牲或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過失造成,亦不影響在共同海損中進行分攤的權利;但這不應妨礙就此項過失向過失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或該過失方可能具有的任何抗辯。
根據上述規則我們可以看出一些關于共同海損的特殊規定之處,我們可以發現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的事故,在尚未確定承運人有無免責過失的情況下,前提是先分攤,只有在分攤以后,分攤方才有權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要求,承運人亦有權抗辯,即使分攤方在分攤前已經提出賠償請求,只要承運人是否可免責的過失尚未確定,承運人仍有權要求分攤共同海損金額,分攤方必須先予分攤。規則D所指的抗辯是承運人對分攤方提出的賠償請求的抗辯,并非是分攤方對承運人要求分攤共同海損金額的抗辯。《海商法》第197條雖然文字上與規則D有所不同,但原意應該一致。因此,在未確定承運人有無過失的情況下,分攤方對承運人要求分攤共同海損金額是不能進行抗辯的。
此外,從嚴格意義上講共同海損的處理還是需要嚴格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的章節并不調整過失問題,即當事人之間就過失問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不屬于共同海損的內容,只能基于運輸合同的責任條款而提出,屬于海上運輸法律關系的內容,并受《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文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