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生家中墜亡】有網友感慨,現在的學生越來越脆弱,有學業壓力過大導致自***的、有被欺凌導致自***,甚至老師也有自***的。近日,江蘇徐州銅山區,一名14歲女生由于長期受到同學欺負,最后自***跳樓身亡,學校的管理恰當嗎?對于有霸凌行為的同學,校方如何懲治?學生自***學校需要負責嗎?
日前,江蘇徐州市銅山區一名14歲的初三女生從自家11樓臥室的窗臺跳下,不幸身亡。11月28日傍晚,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發布情況通報,證實了上述消息。據人民網的報道,該女生墜樓是11月23日深夜跳樓的。
警方稱,經初查,王某(女,14歲,銅山區清華中學初三學生)從自家11樓墜落后死亡。經警方對死者家屬詢問、現場勘查、調取監控、走訪群眾等工作,警方排除他***。
王某的父親王博還在女兒與人的QQ聊天記錄中發現有“天天帶人南門西門堵你”、“那段你瑟瑟發抖的視頻”等對話內容。
據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通報,針對死者家屬向警方反映死者生前曾在學校遭人欺凌等情況,警方靠前時間介入調查,目前,相關工作正在開展中。
1.如果學生是成年人(以下都討論成年人),是因為學校管理原因而自***的,學校要負責任
2.如果學生是因為個人原因自***,而學校只是因為沒有發現,那么學校只負輕微責任
3.如果學生是因為個人原因自***,學校已經發現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學生死亡的,學校要負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意外人身保險。包括意外事故和意外傷殘,其保險責任為學生、幼兒(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時,給付殘疾保險金;
2、意外醫療。包括門急診費用的補貼,此項保障范圍較大,體育課摔傷、碰傷、交通意外、煤氣中毒、動物咬傷、燙傷等意外事件皆在保障之列;
3、住院醫療補貼。孩子因病住院,只要不屬于有限的責任免除之列,就可以申請理賠。
意外險不賠償墜樓自***。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范圍。
不過如果有投保壽險,是可以獲得賠償的。按照新《保險法》,需要根據具體條款看情況,存在“兩年之后的自***賠付責任”這一條款,及如果當事人被認定為嚴重抑郁癥或無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兩年之內也可以進行理賠。
綜上所述,學生因為受到欺凌導致自***,學校需要負一定的責任,因為是教育方面的缺失,已經管理不當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