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適用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人們對此理解不盡一致,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針對保險合同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現就該司法解釋予以簡單解讀:“司法解釋二”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例如,從寬認定保險利益(靠前條);保險人不能僅以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第三條);保險人接受投保單并收取保費,出具保單前發生保險事故的,只要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條);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已知或應知投保人存在不實陳述或不告知,但不解除保險合同,仍然收取保費的,就不能在發生承保損失后拒絕賠償(第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不能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要求第三者責任方承擔責任作為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第十九條)等。
“司法解釋二”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做進一步解釋,有利于保險人的合規經營。比如,對于保險人需要說明的免責條款規定了比較具體的范圍(第九條);進一步明確了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的方式和標準(第十一條);確定了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如何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第十二條);細化了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時的認定規則(第十四條);核定索賠的期間不一定是連續計算的,可以扣除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時間(第十五條)。
此外,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機構的訴訟地位等司法實踐中亟待明確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做了規定。“司法解釋二”為解決當前保險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和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依據和指引,能夠更好地平衡保險消費者和保險人雙方的利益,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