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有了細杠杠
作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我市日前出臺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實施細則》,今后,參保人員到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看病有了具體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門診統籌適用于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包括新農合并入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普通門診是指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以外疾病的門診醫療。門診統籌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由個人繳納20元,市、區財政各補貼40元。低保人員、計劃生育困難戶、困難黨員等弱勢群體免交個人繳費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10元。
按照《實施細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參保人員必須參加門診統籌,于繳費下月起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參保人員退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繳納的當年門診統籌費不予退還。參保人員在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在市內轉診或在市內其它門診定點機構急診的門診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30%,個人自付70%。市外轉診、急診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20%,個人自付80%。年度內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元,其中年度內轉診及急診的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參保人員在本人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結算時,只需支付個人負擔部分。參保人員欠繳門診統籌費的,暫停享受門診統籌待遇;按規定補繳的,其在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由居民醫療保險轉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年度內門診統籌待遇可繼續享受。參保人員在異地長期居住的,由居住地居委會出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和居住地縣級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在當地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證明,經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核準,其門診統籌籌資額包干給個人使用。
門診統籌實行定點醫療。參保人員需在公布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中選定一家作為本人普通門診就醫機構,原則上年度內不得變更。確因工作或住址變動需要變更定點機構的,需持新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居委會證明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變更手續。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應至少與市內一家二級或三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簽定協議,接受其醫療業務支持和指導。參保人員需轉診的,由其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接診醫師提出申請,并經該機構同意。市內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為該機構簽訂協議的醫院或醫療保險定點的市級專科醫療機構,市外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為當地社保定點的三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與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一體化管理的醫院不視為該機構的轉診醫院。參保人員在市內其它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急診的,應于3日內告知其所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轉診、急診期間所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后回其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