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2013年5月30開的支票,6月9日是最后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
1、現金支票,"轉帳支票"的對稱。是指存款人用以向銀行提取或支付給受款人現金的一種支票。中國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辦法規定,在銀行開戶的各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范圍內使用現金支票,并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督。現金支票可用于轉帳。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
2、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臨時存款帳戶的客戶,需要支用工資、差旅費、備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
3、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現金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支付結算業務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