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根據法律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工傷的鑒定標準是什么呢?在什么情況下形成的傷害可以算作工傷呢?小編就大家來了解一下工傷的認定標準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下,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