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小微企業是怎樣定義的
小微企業有兩種含義。一是小型微型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特有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靠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型
以企業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的規模為劃分依據,將不同行業企業劃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四類。
以工業企業為例,小型工業企業是指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以下;微型工業企業是指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
另外,該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劃型是對于小微企業不同含義的一種要求。創業者需要區分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法律意義,正確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相關費用的減免。
法律上對于小微企業的定義,是以該企業的經濟規模,稅收繳納等相關的限定條件做出最初的定義。并且國家也大力發展微型企業,針對于微型企業所出臺的一系列關照政策,使得微型企業在我國近幾年成為了一股新興勢力,并且對于經濟的貢獻也在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