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靠前時間送往當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并準備資料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申報
因為工傷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個人,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以免影響醫療費的報銷和相關補助金的領取。
1. 職工發生工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繳納工傷保險所在地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確定停工留薪期
在工傷職工治療結束需要回家療養時,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當地頒布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結合工傷職工的治療情況進行確定。
1.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時間: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經過治療病情穩定后,停工留薪期結束以后,認為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工傷傷殘等級的確認,后期的工作安排和應該得到的工傷待遇,都將以此為依據來安排和賠償。所以,符合條件的,請務必到指定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五、后期工作安排和補助金發放
根據鑒定結果,如果達到工傷傷殘等級1-10級的,根據傷殘級別進行相應的安排。
1. 傷殘等級1-4級的,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然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每月發放傷殘津貼;
2. 傷殘等級5-6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由單位適當安排工作,實在不能適應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3.傷殘等級7-10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回原單位工作,勞動合同到期或者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