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收費辦法是怎么規定的?
1、**一審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的基準收費標準為1600元/件,上浮不得超過20%(下浮不限);***階段的基準收費標準為1600元/件,上浮不得超過20%(下浮不限);審判階段的基準收費標準為2500元/件,上浮不得超過20%(下浮不限)。
2、**一審民事(經濟)案件
案件受理費1000元,有爭議標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費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檔累計標的費:
(1)爭議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免收標的費;
(2)爭議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上至10萬元部分(含10萬元)的,按3%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3)爭議標的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的,按2%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4)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的,按1.5%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5)爭議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0.5%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3、**仲裁案件,按一審民事(經濟)案件標準收費。
4、代理行政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和一審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財產爭議的,分別按2500元/件收費,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如果有財產爭議的,另按民事(經濟)案件規定的比例收取標的費。
5、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在不超過一般性案件服務收費標準最高標準5倍的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標準。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靠前條規定,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定,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的法律服務行為是需要收費的,相關情況是可以按照商業收費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所以雙方是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協商處理的,如果當事人對律師的收費過高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降低收費標準,律師也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內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