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上開微信群打麻將違法嗎
網上打麻將純粹娛樂是不會受到處罰的,除非參與賭錢。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開設賭場或者以**為業的,處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開設賭場、以**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但輸贏不大,不是以**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組織3人以上**,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代理**網算開賭場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網站,或者為**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域外開賭場禁招中國人
司法解釋明確,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幫他人**以共犯論處
司法解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實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的。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
司法解釋明確,**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司法解釋嚴格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