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生出具病假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醫生出具病假條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來明確的: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經依法執業注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相關的病**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后,方可簽署病**明,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對于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明等類似情況的,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市衛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也可以在法庭上當當庭質證,書面遞交司法鑒定申請。
二、病假的工資待遇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對于病假的具體事項,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實際的請假事項來進行**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