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強制執行期限的有效期是多久?
法院強制執行期限的有效期是二年。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靠前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靠前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后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當事人在遭遇了經濟***后,私下沒有辦法解決,就會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到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申請的時效期為兩年,當事人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來挽回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