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過訴訟方式處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問題的時候,在我國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進行判決,而此時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到具體的法庭進行處理。人民法庭也是有自己職責的,那人民法庭職責有哪些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人民法庭職責有哪些,人民法庭有什么職責
人民法庭職責(一)
1、依法審判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靠前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及委托的執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并依法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進行再審。
(二)人民法院各職能部門
1、立案庭
負責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行、審判監督、法醫鑒定等所有需要編案號的案件立案、登記編號、預收費用;處理各類來信來訪;審理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督查審判庭辦案審限。
2、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具有管轄權的一審各類公訴案件和自訴刑事案件。
3、民事審判庭
審判一審婚姻家庭類案件,審判繼承析產、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損害賠償、有關債務***、勞動爭議、人身權等案件,并指導本院各基層法庭的民事審判工作。
4、行政審判庭
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5、審判監督庭
復查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依法審理各類再審案件。
6、執行庭
依法執行由一審管轄并制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7、基層法庭
審判轄區內的各類一審民事、經濟***案件;立足審判,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轄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服務。
人民法庭職責(二)
(一)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二)中級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三)依法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
(四)上級法院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和審理管轄爭議的案件;
(五)依法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工作,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轄區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九)指導轄區內法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鑒定等工作,并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質裝備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主要包括上述的一些內容。針對不同級別法院的人民法庭,實際履行的職責其實還是有略微不同的,因此就需要區分不同的人民法庭了解清楚他們所需要履行的職責是怎樣的。要是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