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所謂虛假廣告是指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欺騙、誤導方式進行的含有虛假內容的商品或服務宣傳活動。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關于虛假廣告,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
1、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
2、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和服務所能達到的標準、效用、所使用的注冊商標,獲獎情況,以及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提供單位等)是否真實。凡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并不存在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欺詐宣傳,或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假廣告。而虛假宣傳則是指經營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作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誤解從而作出錯誤判斷的宣傳活動。從法學的角度來看,二者同屬意思表示的范疇,并且均屬于虛假的、欺騙性或誤導性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調整的范圍不同。
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虛假宣傳包含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必然是虛假宣傳,但虛假宣傳不一定都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屬于種概念,虛假宣傳屬于屬概念。《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靠前款的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指對“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出色的/卓越的/優異的/杰出的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很顯然,虛假廣告只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
(二)調整的主體不同。
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主(商品的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虛假宣傳的主體通常是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虛假廣告的主體包括虛假宣傳的主體,虛假宣傳的主體范圍比較狹窄。
(三)調整的客體不同。
虛假廣告調整的是所有的廣告行為,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而虛假宣傳所調整的是宣傳行為,廣告或其他方法已涵蓋了所有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各種宣傳形式。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新產品或服務推介會、商品信息發布會、展銷會、促銷活動、雇用他人或向他人進行銷售誘導(俗稱“托兒”)、利用大眾傳媒作引人誤解的報道(以非商業廣告的方式如通過播放新聞、采訪、發表文章等對商品進行宣傳報道)、介紹新產品或服務的專題報告、講座或座談會等等。由此可見,虛假宣傳的客體要遠遠地多于虛假廣告的客體。
(四)適用法律規范不同。
對虛假廣告,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來調整、規范廣告活動并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對虛假宣傳,則沒有專門立法,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以及《產品質量法》來調整。因此,虛假宣傳中除廣告之外的其他虛假宣傳都不在《廣告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同時,由于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因此,用來規范虛假宣傳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以及《產品質量法》等都適用于虛假廣告。
(五)法律責任不同。
對虛假廣告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等多種法律對其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還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22條也專門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對虛假宣傳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以及《產品質量法》對虛假廣告以外的虛假宣傳行為則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二、正確認識虛假廣告與虛假宣傳關系
如上所述,虛假廣告與虛假宣傳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屬于種屬關系。正確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揭開它們之間含糊不清的面紗,使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虛假廣告及虛假宣傳,這對于我們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1、可以讓我們從思想上認清二者對社會不同的危害。
一般來說,虛假廣告相對于其他形式的虛假宣傳而言,由于其面向的對象廣、傳播速度快、社會影響力大,其社會危害性則相對大一些。當然,這種情況并非絕對。某些廣告以外的其他虛假宣傳形式,如產品報告會、座談會及利用大眾傳媒作引人誤解的報道等,它們的危害性更甚于虛假廣告。因為這種宣傳披上了看似客觀中立的外衣,似乎沒有商業氣息。其實不然,它們屬于隱型廣告,更易于產生誤導,其欺騙性更大,危害性自然更大,社會負面影響更惡劣。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損害了同行業守法的經營者的利益。
2、為我們正確地適用法律提供依據。
如上所述,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受多種法律的調整,并且每種法律調整的角度是不一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以及《產品質量法》等都對虛假宣傳進行了規制,而虛假廣告除受上述法律調整外,還受《廣告法》的規范,并且《廣告法》相對于上述其它法律而言則相當于特別法,可以優先適用,也即在虛假廣告上,我們多了一層法律保護,而除廣告以外的其他虛假宣傳則不能適用《廣告法》。
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區別不僅僅只限這些,還有更多的分類標準,但不管怎么區分,最終的目的還是為了幫助大家區分什么是虛假宣傳、什么是虛假廣告。此外,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在民事訴訟中責任承擔上關系到責任承擔問題,只有對其準確的定性才能更好的規范商品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