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假規定及計算方法是什么
年假的限定與計量方法如下:
《工人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工人累計工作已到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職分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工人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限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夠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天)×工人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