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還有逃逸情節的,必然對駕駛人的處罰會更重一些。鑒于此,往往對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就顯得很嚴格,畢竟此時關系到處罰的問題,要是認定不準確就會出現冤假錯案,損害到駕駛人員的合法權益。
而認定交通事故逃逸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收入:
1、主觀方面
一般來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往往都是駕駛人員逃避搶救傷員的義務同時也不想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交通事故一般屬于過失行為,但針對到其中的逃逸情節,很明顯就具有故意的性質了,并且此時還屬于直接故意。所以,只有行為人在明知道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還故意的實施了逃逸行為的話,則才可以構成交通事故逃逸。
2、客觀方面
3、逃逸后
此時需要對“逃逸”作出嚴格的認定,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了交通事故的現場”。行為人在事故發生之后,可能并不是直接逃離了事故現場,而是在講傷者送醫救治的過程中或者送到了醫院之后、等候交警到來處理的過程中,因為害怕承擔事故責任而選擇逃跑。這種情況下,同時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來看,其實都是符合了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規定,自然此時也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另外,實踐中,我們也要注意一些不屬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況,這些情況雖然從表面上面來看,發生事故之后行為人有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實際并不是因為想要逃避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這樣的情況下往往就不能認定屬于交通事故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