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著傳播造謠是什么罪?
存在著傳播造謠是會構成誹謗罪。但實際上會構成很多的罪名,列舉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誹謗罪是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嗎?
誹謗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于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 性 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著傳播謠言等相關的行為是會有可能構成賠償罪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來進行處罰,并且這類型的犯罪行為是按照一般的自訴類型的案件來進行處理的,除非說有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