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怎么認定呢?小編整理了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認定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于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2001 年 4 月 8 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996 年 12 月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 (注:以下簡稱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5 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第二條“根據(刑法 》靠前百五十一條和靠前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 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