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有960萬平方公里領土,但是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耕地面積少,所以耕地是十分寶貴的,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情形,刑法規定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什么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應當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從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求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中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相關法律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居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展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國《土地管理法》第3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庇捎凇锻恋毓芾矸ā访鞔_規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內》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在不違反有關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和通過正常的審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對耕地的使用權,并接受國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所謂耕地的保護制度,則是指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有關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規的總稱。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后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閑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并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于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關于制止農村建房用地的緊急通知》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锻恋毓芾矸ā返?0條規定,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非法占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并報經人民***批準,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于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審核,由縣級人民***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凡違反該程序私自占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里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于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占用耕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耕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準占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