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外執行程序和緩刑和區別是什么?
監外執行與緩刑都是在非監獄、拘留所等場所執行刑罰的措施,實踐中不少人因此將二者混為一談,其實這兩者是不同的。那么監外執行和緩刑哪個好呢?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制度。緩刑屬于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一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通俗地講,監外執行屬于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準,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綜上,兩相比較,一實一虛,當然是緩刑好了。
二、緩刑與監外執行的不同
(1)后者適用于被判處***和拘役的罪犯;前者的適用范圍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
(2)后者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出現為適用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要求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綜上所述,對被判處***、***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