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拘是否會留下案底
會留案底。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管制、拘役、***、***、***都是監禁刑罰,而罰款、剝奪整治權利等屬于非監禁刑,是刑罰的兩大類。
拘役就是刑期比較短而已,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了。拘役四個月和***六個月性質一樣的,只是刑期長短不一,導致叫法不一而已。
二、拘役與***的區別
①期限不同。
拘役的刑期較***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三、拘役一般多長時間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只要是犯罪,就會留下案底。拘留只是相對于比較輕的懲罰,但是還是會留下案底的。不想要留下案底,那么就不要做違法犯紀的事情,不要對他們人身財產等造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