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開設賭場罪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是按照其具體的犯罪金額進行處罰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那么要是開設賭場涉及的金額高達幾百萬呢?此時該對犯罪分子怎樣進行處罰。也就是說開設賭場罪金額幾百萬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開設賭場罪金額幾百萬的量刑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
加重情節是有,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靠前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
(一)組織3人以上**,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五條 實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的。
也就是說,對于開設賭場罪而賭資數額高達幾百萬的,是屬于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加重處罰的情節,此時就要按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在三到十年***之間加重進行處罰。
二、開設賭場中的賭場認定
開設賭場的認定所謂賭場,即**活動的場所。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以行為人為主宰,在其支配下由他人從事**活動的場所??梢哉J為,開設賭場,就是設置賭場……行為人是否親臨賭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也不要求行為人引誘他人至自己所開設或經營的賭場。 ”
三、區分一般茶樓與賭場需要注意:
在認定開設賭場的時候,應當嚴格把握現實生活中為人們娛樂活動提供方便的各種棋牌室、茶館、茶樓等場所與賭場的區別。應按照《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論處。”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在棋牌室、茶樓等場所經常進行的活動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的**行為;行為人收取的場所和服務費用是否明顯不合理。
綜上可知,要是行為人開設賭場涉及的賭資高達幾百萬的話,則就屬于刑法中規定的情節嚴重,也就是說具體的量刑標準是在三到十年之間,最后確定的刑罰還需要看案件的其他情況。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