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中有人死亡土地怎確權登記?
1、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經濟組織;
2、承包戶個別成員死亡、外嫁、外地入贅以及因讀書、服刑或其他原因戶籍外遷的,均不影響原土地承包關系,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輪承包后,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生變化的,以現有戶主姓名登記并發證。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民法典》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屬于不動產物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登記。中央部署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權登記制度,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強化對農村耕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效用、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個人權利,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同時,也是為了在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為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奠定基礎。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什么?
1、確保穩定的原則。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按實際測量面積確權登記頒證。嚴禁借機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嚴禁將農戶原承包地實際測量多出的面積收歸集體,確權后仍屬原承包戶。
2、依法規范的原則。試點工作嚴格執行《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內容和程序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3、民主協商的原則。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充分動員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頒證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確權登記。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承包權是重要的權利,農民承包土地期限是三十年,到期后可以續期。現在國家對農村土地展開確權工作,弄清土地承包關系。如果家里有人死亡,不影響原來的承包關系,即使是戶主去世,國家也不會收回土地承包權。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